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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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建筑设计创新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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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细则
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建筑设计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所属的非营利性学术机构。
第二条 委员会遵照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遵照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章程。团结和组织全国建筑设计创新和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建筑设计创新事业的人士,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认真贯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方针,积极开展建筑设计创新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为提高我国建筑设计创新科学技术水平,为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第三条 委员会的任务
一、执行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编制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计划安排,组织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四、组织、评议、审定本专业的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或科普作品;
五、协助协会刊物征、审有关本专业的稿件,并编辑出版本专业的学术论文或科普书刊;
六、调查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对发展我国的建筑设计创新事业提出建议;
七、承接有关部门的技术咨询工作;
八、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技术讲座,提高建筑设计创新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发现和推荐优秀设计人才;
九、加强与省、市、自治区协会的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的联系和交流,并与其他有关协会进行业务联系;
十、根据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章程的规定,积极推荐和介绍个人、团体和外籍建筑设计创新工作者加入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
十一、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表彰对本专业委员会活动作出贡献的积极分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专业水平较高、热爱建筑设计创新事业并热心协会工作的建筑设计创新人员和专业工作者组成。人数一般为五十至六十人。委员会委员由专家技术顾问、名誉主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或常务理事会委派工作人员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推荐,报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审定聘任。委员会任期四年,委员会设技术总工二名,名誉主任一名,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八至十名,委员若干名,由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建筑设计创新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或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立秘书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工作组、技术咨询服务部。秘书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财务工作、印发相关资料、起草委员会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同协会秘书处及各地工作组、建筑设计创新专业机构的联络工作。学术工作组负责拟定委员会的业务工作计划、组织学术交流活动、收集、审查建筑设计创新学术资料、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讲座。技术咨询部负责建筑设计创新业务咨询工作。秘书组、学术工作组组长和咨询部负责人可分别由委员会主任或一名副主任委员兼任。秘书组可设专职常务秘书长一人或兼职副秘书长一至四人。
第六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至二年举行一次,为便于组织开展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每年可举行一至两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组长、学术工作组组长、咨询部主任参加的工作会议。
第七条 委员会的学术活动及日常业务经费,报请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统一计划安排,委员会可以接受技术咨询费和单位、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第八条 本细则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报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